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被告人缪**、陈**、何**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23)沪0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芜湖通达1116”船实际所有者周*(另案处理)通过中介招聘被告人陈**、何**上船,二人根据国内货主安排的押货人即被告人缪**的指令航行,共同驾驶“芜湖通达1116”船从安徽省芜湖市出发,前往xxx海域接驳煤炭后绕关偷运入境。其中,被告人缪**还在航行过程中传授船员在遇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如何逃避检查的方法。同年11月5日,崇明海事局指挥中心在雷达监控系统中发现“芜湖通达1116”船疑似内河船非法从事涉海运输,随即派巡逻艇在横沙通道北口拦停该船,发现该船装载类似煤炭货物,遂要求该船至堡镇锚地抛锚待查。该船锚泊后,该局利用电子巡航方式监管其动态,并将此情况通报给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同月6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登临该船,查获了涉案煤炭,并将缪**、陈**、何**等人抓获,同月9日,将本案移送侦查机关。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和计...(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