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与被告余**、左*、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余**、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6048.72元,被告中国平安*****************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9日19时55分许,被告余**驾驶鄂m×××**小型轿车由洪湖市汊河镇往峰口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汊河镇应××门前路段(张洪线121公里200米)时,不慎将斜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阳**撞倒,造成原告阳**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余*...(本文书还有2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