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以下简称植物研究所)、被上诉人北京中科************(以下简称中科创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韩**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韩**在植物研究所工作时间超过10年,植物研究所未与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一审法院对该违法行为应给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未予支持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从1998年与植物研究所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开始计算终止的补偿金韩**认可一审判决的计算基数即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5100元2.补缴社会保险行为不受时效限制,不属于仲裁事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植物研究所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在未补缴的情形下,该违法状态一直在持续,即便有时效,也由于违法行为未终了而未开始起算时效韩**有权要求补缴或因无法补缴而获得赔偿3.韩**在植物研究所工作时,研究所从未告诉韩**有休假制度,韩**在职期间未休过年假,也不知道可以休年假,直到劳动合同终止后才知道存在年休假制度,因此自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韩**有权要求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未休年假工资对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6114.94元,此期间的数额是认可的4.韩**在职期间,每天工作时长达16小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超出8小时的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植物研究所、中科创嘉公司未支付延时加班工资5.关于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的是每月1500元房租一项,还差在每月夜班值班费800元,巡视污水井550元植物研究所与韩**单独签订了夜班值班合同,植物研究所在未解除夜班值班合同,也未与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取消夜班费的发放是违约行为,应当予以补足工资植物研究所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韩**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是2008年开始的,一审法院给韩**计...(本文书还有8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