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c某学号小型轿车系被告荣某驾校所有并由其于2024年7月26日向被告人某财保荣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保险期限分别自2024年8月9日11时0分起至2025年8月9日11时0分止和自2024年8月10日0时0分起至2025年8月9日24时0分止,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0000元,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限额200000元。
2024年8月22日20时36分许,被告谢**驾驶川c某学号小型轿车由旭水大桥方向,沿荣州大道一段往供电局方向行驶至荣州大道一段35号铺外路段从右侧超车驶回原车道时,导致左方行驶由原告李**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避让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李**受伤及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受伤后被送往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