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左**、张**、永城市天*******(以下简称天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左**、张**、天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实际借款利率是年息240%,远超法律保护的年息24%利率标准,属于明显的套路贷,合同无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涉案款项的出借人为案外人李*,借条也是为案外人李*出具,被上诉人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三、案涉借款出具后,上诉人向借款人李*转账或现金还款多笔,亦向张**还款多笔,一审仍判令上诉人偿还该款,认定事实错误,致判决结果错误。
张**、李*辩称,涉案款项虽是上诉人为案外人李*出具,但出借款为二被上诉人所有,李*在一审庭审亦认可该事实并同意不再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故被上诉人主体适格。涉案出借款项来源于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