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与被告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辛**被告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2,8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从原告处购买青瓦共计21,000元,还款20,000元,剩余1000元青瓦款至今未付。被告于2021年3月14日再次在原告处购买青瓦,货款共计21,836元至今未支付。综上,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2,836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党**辩称,确实从芦**处分两次购买过青瓦,第一次用于建十个厕所,货款为21,000元;第二次用于建祠堂及六个厕所,货款为21,863元,其中11,000元...(本文书还有1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