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国有资本公司)与被告青海杞珍********(以下简称杞珍公司)、青海诺蓝***********(以下简称诺蓝杞公司)、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杞珍********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诺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项人民币24313197.76元、资金占用费1376168.32元、担保费200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合计:27789366.08元;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2022年4月1日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以代偿款项24313197.7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3.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抵押...(本文书还有4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