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壹赢公司、汤**共同辩称:1.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2.被告壹赢公司是从淘宝网上购买了涉案视频,在接到诉讼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视频以及全部推广营销信息和链接内容。3.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壹赢公司经营时间短、成交数额低,并未取得高额获利。4.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数额过高,要求被告壹赢公司赔礼道歉也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5.被告汤**现已不是壹赢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不应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质证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提交的《服务合同》,两被告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没有付款凭证和发票,且其约定的授权方式与本案存在差异。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确与案外人签有该《服务合同》,尽管其中约定的授权经营模式与被告壹赢公司在线销售运动训练课程有所差异,但运动训练课程属于该合同授权使用的重要经营资源,授权项目中所列运动训练课程与被告壹赢公司销售的内容也有重合。因此,该合同约定的授权费用可以作为运动训练课程价值认定的参考因素之一,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关于两被告提交的涉案淘宝店铺截图、订单列表截图、累计评论截图以及涉案微信公众号订单列表、微信支付清单,原告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此本院认为,两被告补充提交了淘宝店铺订单检索页面,能...(本文书还有5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