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柳*市聚*********(以下简称聚龙公司)、广西聚龙*********(以下简称大药房公司)、忻城县医*******(以下简称忻城县医药公司)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赔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聚龙公司、大药房公司、忻城县医药公司以中华人民******(以下简称财**)监制罚没款收据行为违法无效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00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本案中,张**、聚龙公司、大药房公司、忻城县医药公...(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