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以25万元为基数,按15‰的月利率从2023年1月12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7.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5%。当日,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出资证明书。根据《股权投资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承诺其他各方投资人在两年内认为未达到投资期望的,其他各方有权退出。2021年9月3日,原告要求退...(本文书还有2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