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邱**、邱**、原审被告秦**、原审第三人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坐落于富裕县**道**镇裕兴村邱**名下的房屋归刘**所有;分割邱**在2022年10月26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恶意转移的财产人民币1,631,692.82元,刘**分得其中的60%即979,015.69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邱**、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刘**和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邱**的坐落于富裕县**道**镇裕兴村的房屋,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刘**和邱**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该房屋已不是在邱**处购买时原有的房屋,因原房屋已经坍塌,现该房屋是刘**和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建的房屋。该房屋与邱**已无任何关系,邱**仅需配合房屋更名过户。并且房屋在刘**和邱**第一次离婚诉讼时邱**同意给刘**,而一审法院却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一审法院以未支付购房款为由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分割为刘**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刘**依法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刘**合法具有房屋所有权。二、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调出邱**的银行流水,根据法律规定邱**有解释说明义务,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进行解释说明,法院未对上述邱**恶意转移的财产进行分割,而且从流水中能认定大部分是卖牛的款项,属于邱**恶意转移...(本文书还有7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