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乙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设立,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杜**,发起人股东为杜**、王**、王**、陈**、栾**,其中:杜**持50%的股份,王**持5%的股份,王**持5%的股份,陈**持5%的股份,栾**持35%的股份。2011年12月13日,云南中旺会计师事务所为某乙公司本次注册资金的审验单位,出具《验资报告》,杜**实际缴纳出资500万元、王**实际缴纳出资50万元、王**实际缴纳出资50万元、陈**实际缴纳出资50万元、栾**实际缴纳出资350万元。截止2011年12月13日,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杜**、王**、王**、陈**、栾**实缴出资于2011年12月20日转账至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筹)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颐高支行开立的人民币验资专户24-21820*****05839账号内。2011年12月21日,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将出资款1000万元转给某甲公司(账号为1103********),转账用途备注为“项目工程款”。2012年3月20日,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某乙公司。2012年5月15日,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杜**变更为陈**。2013年1月5日,某乙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变更登记,原股东杜**、王**、王**、栾**退出,新增陈**妻子彭*珍作为公司股东,陈**持55%的股份,认缴出资550万元,彭*珍持45%的股份,认缴出资450万元。2013年6月26日,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变更为吴*。2013年12月10日,原股东陈**、彭*珍退出,所持有的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吴*、周**,吴*出资比例55%,认缴出资550万元;周**出资比例45%,认缴出资450万元。同时查明,某甲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公司股东为宋*、张*,宋*、张*认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分别为1.5万元。因某甲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检,也未补办年检手续,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某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另查明...(本文书还有8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