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三友**********(以下简称三友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石油********(以下简称石油化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三友环保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三友环保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石油化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三友环保公司一审中提交了(2014)平民初字第49号卷内证据“××公司发货单”,该证据经(2014)平民初字第49号、(2015)石民终字第25号案件庭审质证,石油化工公司对三友环保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公司购买的单价为每吨4330元的钢板交付给石油化工公司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三友环保公司主张石油化工公司按照当时的钢材单价计算未执...(本文书还有3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