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钟**、罗*、罗**、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被告钟**、罗*、罗**、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钟**赔偿287039.42元,被告罗*、罗**、刘**赔偿102712.66元,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18日14时47分许,被告钟**与原告邹**分别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沿西溪至南江公路自西溪往南江方向行驶,两车一前一后,被告钟**在前,原告邹**在后。行驶至西溪水文站附近路段时,被告钟**将电动车停在路边,被告钟**车上的乘客罗*下车时,被告罗*与原告邹**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邹**与被告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遂川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罗*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本文书还有3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