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反还原告70000元外墙保温材料款及2年10个月利息7536元,合计775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在对西环北路**号,盘旋中路1**号楼进行棚户区改造时,被告向原告索要70000元用于支付外墙保温材料款,但是在施工期间主材岩棉及真金板材料由甘肃建投公司提供,辅材由原告后期自行采购,在施工期间被告并未提供相应施工材料。工程于同年10月底完工并交付使用,2022年4月6日对工程款结算完毕,被告索要的70000元材料款并未结算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肖**辩称,被告在承揽上述工程后针对欠付的人工工资及窗户款引...(本文书还有1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