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百*********(以下简称百雄公司)与被告冯**、东莞市星**********(以下简称星铺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分别于2021年6月8日、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雄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江**,被告冯**(同时作为星铺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雄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冯**返还租赁物时止,暂计算十个月房屋占有使用费65000元(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2.判令两被告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的水电费合计2788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8日,被告冯**为设立公司租赁场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东莞市租给被告冯**使用,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被告冯**每月应付租金加管理费6500元。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给两被告使用。2019年6月12日,被告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并正式成立被告星铺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冯**,公司登记地址为东莞市虎门镇郭武一路**号**室,...(本文书还有4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