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口秀英*******(以下简称乐和盛商行)与被告海南立昌*******(以下简称立昌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和盛商行的经营者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昌隆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口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9980元及逾期违约金4429元(暂自2022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2024年2日9日,以99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此后的逾期违约金从2024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以79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当庭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南光中心项目五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五金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包括止水钢板...(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