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湖北襄大**********(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鄂0111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某甲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龚**,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郭**(第二次开庭退出)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于2023年8月8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9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龚**,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某甲公司给付原告货款854990元以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以5965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