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海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青海某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马*因与再审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马*申请再审称,一、张*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马*分别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法院应理清三个借贷关系的出借金额及还款金额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项判决。二、《借条》载明某甲公司借款91000元,还款64600元,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马*滥用某甲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依据不足。另,适用人格否认原则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同时具备下列三项要求:一是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二是逃避债务;三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本案中并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三、本案利息约定不明,不应当支持利息。《借条》中载明“上述借款本人于2...(本文书还有4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