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夏恒达*********与被执行人宁夏昆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案“(2014)宁高执字第2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等。原案申请执行人张泳于2019年5月7日与宁夏恒达*********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本案中未得到受偿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宁夏恒达*********,2019年5月16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我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4)宁高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昆仑*********名下位于丽景南街西侧的银国用(2009)字第****号、银国用(2009)字第****号、...(本文书还有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