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男,1973年2月**日出生于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服刑前住上海市普陀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服刑,系被害人成**儿子。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皖15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服判未上诉,原审被告人程**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程**和被害人成**原系上海市某某厂同事,关系暧昧。2010年11月1日,成**从上海市来到六安市找程**,二人见面后即相约到程**老家裕安区寺庙游玩。期间,二人在六安市裕安区薛*友家山场茶园中发生争吵继而厮打,程**持刀砍击成**的手、胳膊、头部等部位,致成**死亡。随后程**逃离现场并将刀、手机等丢弃。经鉴定,死者成**系遭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0年11月11日中午,村民薛*友在自家山场砍树时发现一具男性尸体,遂报案。
2022年9月5日,程**在六安市裕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理期间,程**近亲属代其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缴纳赔偿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不能正确处理与成**的情感等纠纷,采用持刀砍击的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本文书还有6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