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男,1970年1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熙盛********(以下简称熙盛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以及二审被上诉人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熙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枉法裁判。(一)诉讼主体认定有误。本案在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其他工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仅依据其个人陈述即认定李**班组有误。(二)工程量、单价及劳务费总额认定不当。1.工程量的计算的依据应按上位合同及相关结算证据进行认定,在无以上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原判决按未经我公司授权的刘*出具的核算书确定工程量不妥。2.工程单价的认定无证据支持。...(本文书还有2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