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6日,被告何**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交付了借款;2021年5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何**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原告仍以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仍未付分文。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来本院。
被告何**辩称:借款属实,但并未约定利息。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不应当支持原告方的利息主张。
原告何**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2.《借条》2份;3.微信...(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