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喀什诚合公司向卜**支付现金1.624亿元;2.依法判令徐**和星河世界公司对喀什诚合公司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及《补充协议三》;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分担。一审诉讼过程中,徐**变更反诉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解除《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四方协议》及《补充协议三》;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分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30日,苍穹之下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1.目标公司(能通天下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前注册资本377.7778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19.82%股权;2.甲方有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4%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乙方有意受让该目标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第一条目标股权转让1.本次股权转让的目标股权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4%股权及目标股权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目标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2.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按11.5亿元估值(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估值)。双方...(本文书还有23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