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余**、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腾空德镇市珠山区中山**路**栋**复式并恢复房屋原状;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34200元(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每月1800元×19个月)及2023年11月起至腾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800元计算)和被告非法占用期间拖欠的物业费1552元、水*20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系不动产登记号为000****位于德镇市珠山区中山**路**栋**复式所有权人。2019年,原告因...(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