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上诉人中山市镜*******(以下简称镜观家具公司)、潘**、被上诉人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为:1.林**与镜观家具公司、潘**、朱**于2017年10月25日、2020年7月31日签订的《中山市大涌镇兴涌路林**厂房**楼租赁合同》《租金补充协议》于一审起诉状送达镜观家具公司、潘**、朱**之日起解除;2.镜观家具公司、潘**、朱**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林**;3.镜观家具公司、潘**、朱**立即共同向林**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租金(每月租金39900元,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为199500元...(本文书还有14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