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支付工程款8268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8日,我与陈**签订《钢管架包工搭设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搭设合同》”),陈*****小区外脚手架以包工形式发包给我搭设,约定:工程计算方式为以图纸建筑面积计算,1-**层**号元/㎡,16-**层**号.5元/㎡;付款方式为每三个月付完成工程量的50%,封顶付完成工程量的60%,脚手架拆除四个月付清余款。2021年2月18日,陈**要求我退场。陈**应付我工程款382687元,已付30万元,尚欠82687元。
陈**辩称,对徐**诉称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地点、承包形式没有异议。双方已经过结算,款项已结清。徐**承包范围内未完成的工程量,我已找人完成,该费用应由徐**承担。
本院经审理事实认定如下:2020年5月18日,徐**(承包方、乙方)与陈**(发包方...(本文书还有4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