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8790813。
3.申请日期:2016年1月4日4.核准注册日期:2018年5月7日。
5.标识:“德高巴师傅”。
6.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木材;水泥;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火水泥涂*;非金属水管;塑料地板;涂*(建筑材料);制砖用粘合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6913701。
3.申请日期:2008年8月22日4.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6日。
5.标识:“巴斯夫”。
6.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
3.基础注册日期:1995年11月28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28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