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8790862。
3.申请日期:2016年1月4日4.核准注册日期:2018年5月7日。
5.标识:“德高巴师傅”。
6.核定使用商品(第17类):乳胶(天然胶)、填缝材料、补漏用化学合成物、人造树脂(半成品)、建筑防潮材料、石**、隔音材料、防水隔热粉、防水包装物、绝缘材料。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384070。
3.申请日期:1988年4月6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9日。
5.标识:“巴斯夫”。
6.核定使用商品(第17类):绝缘清漆。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337792。
3.申请日期:1988年4月6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29日。
5.标识:“巴斯夫”。
6.核定使用商品(第17类):板状和条状防火和烟的绝缘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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