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山县某***(以下简称梁某医院)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某某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在被告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并交保险费,被告出具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与患方耿**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患方共计赔偿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理赔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该事故系该保险的保险责任且处于保险责任期间,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财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理赔应当提供构成医疗事故的有关证明,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和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提交患者完成病例资料和有关事故情况说明。被告需要核实是否构成...(本文书还有4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