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73年4月**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撤销双方于2012年6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补充合同》;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行使的对涉案《土地承包补充合同》的撤销权是合同效力的撤销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是合同保全制度撤销权,不适用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