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萧**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所依据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麦某1的陈述,证人肖某2、肖某3、肖某4、郑*1等人证言、上诉人供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高坟田主预支款表格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萧**在未取得相关土地租赁权属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麦某1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萧**以打点关系...(本文书还有42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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