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保青岛市分公司)、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保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某保青岛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保临沂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120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3276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9日2时5分,案外人刘*生驾驶鲁uz××**号车沿荟城路由东向西直行时,鲁uz××**号车前头与在荟城路路北侧李*龙停放的...(本文书还有2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