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葛**、被告葛**、被告葛**、被告葛**、被告葛**(以下分称时简称姓名,合称时简称五被告)、被告孙**(以下简称姓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葛**、葛**、葛**、葛**、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瞿*,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新源里东xx4号房屋由原告孙**继承所有;2.判令酌情分配被继承人葛某1的抚恤金;3.判令被继承人葛某1的工资等财产全部由原告继承所有。
事实和理由:被告葛**、葛**、葛**、葛**、葛**是葛某1与郝*的子女和孙*。郝*去世后,葛某1于1998年12月30日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新源里东xx4号房屋(以下简称...(本文书还有3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