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市匠*********(以下简称匠心公司)与被告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后因本案存在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原告匠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匠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斯**立即向原告匠心公司返还工程款844611元及其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中山市东凤镇万科金色家园项目二期四标段建设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本文书还有2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