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焦**、焦**辩称,平安财险襄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平安财险襄州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李**、尤*辩称,答辩人李**交通事故逃逸,其涉嫌的犯罪,已由司法机关在依法进行处理。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民事法律规定来处理,只能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因平安财险襄州公司在本案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提交保险条款,更不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作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当然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险襄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小*、焦**、焦**的损失,完全正确。平安财险襄州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小*、焦**、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小*、焦**、焦**各项损失共计758890.4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7日20时20分,李**驾驶鄂f×××××、鄂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锡海207国道1720公里邓州市龙堰大桥北边外,与行人焦书明相碰撞,致...(本文书还有3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