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之妻曹**、姐姐张*2因琐事在张**超市门口与被害人张**及其妻秦*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郝*、张**、张**(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张**手持木棍朝张**的双肩和背部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张**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于2017年8月10日到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张**系汤阴县宜沟镇冯*村村民,其受伤后当日到汤阴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同年6月19日出院,支付医疗费14036.84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
2.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现场勘验笔录、监控截图、扣押物品清单。
4.汤阴县公安局对曹**、郝*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郝*、张**、张**、张*2、曹**、秦*均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5.被害人张**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等。...(本文书还有2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