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女,1970年9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任**,男,1991年9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文*******(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及二审原审被告任**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原审人民法院仅依据任**提供的收条及被修复的收支明细表,认定任**已出资777636.74元,与事实不符。该款项...(本文书还有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