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武汉市人***(简称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十某**(简称十某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备忘录为人某公司和十某中学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该备忘录上虽没有十某中学加盖公章,但是有十某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及核心领导签字,双方未约定备忘录盖章后生效。一审庭审中,人某公司当庭播放会议录音,可印证备忘录真实性及十某中学同意支付人某公司设备转让款。(二)人某公司已交付设备。设备始终在十某中学食堂中使用至今,设备转让会议前,双方口头约定,人某公司将转让的设备清单交与十某中学,双方对清单上设备目录进行了清点。一审中,十某中学表明设备转让款应由继任承包者支付,等于间接承认了设备已交付的事实。(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