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民信国*******(以下简称新民信公司)与被告北京乐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新民信国*******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租金共计人民币16,170元(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2,310元和未到期租金人民币13,86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已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共人民币49.67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2,359.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0.0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编号为2020vf9693-2/0的《租赁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双方达成融资租赁交易,由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租赁设备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设备为承租人自行选定并同意向出租人租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一...(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