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仲裁裁决结果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的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查查明,2024年8月14日,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某仲字[2024]第1590-1号裁决书载明:一、贵州某某********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支付2024年4月份工资750.4元;二、贵州某某********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支付2024年5月的工资1062元;三、贵州某某********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支付经济补偿9597元;四、驳回王*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林某其收到上述裁决后未向人...(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