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胡*、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胡*、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237.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32638.2元、护理费1367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4000元;2、判令被告中国某某****************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6日17时50分许,被告胡*驾驶车牌号为陕a8****小型客车行驶至榆中县**镇**大坡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甘a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致使原告受伤。本次事故导致原告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本文书还有2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