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园管服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并非租赁合同,而是股权转让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二、青岛某某工贸公司已注销但尚未清算,被上诉人并非涉案土地的权利人。三、一审法院未查清涉案土地是否在山体绿线范围内,但援引《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判决解除合同,亦未处理返还租金事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柴*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断电时间,应当认定为发电使用。
被上诉人某某公园管服中心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部分反诉请求涉及案外人权利义务,一审法院未予处理正确。二、上诉人主张关于观赏鱼、发电机、柴*、租金等损失,但未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不应予以支持。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某某花卉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即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土地。四、涉案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正确...(本文书还有4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