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楚**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重庆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渝中劳人仲案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一、重庆菲某**应向楚**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3日工资差额609.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86.1元;二、驳回楚**的其他仲裁请求;三、上述第一项金额共计10895.6元,重庆菲某**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楚**支付完毕。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菲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本文书还有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