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被告人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0元。经查,该银行卡进账金额共计1933817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11起,金额共计312208元。
2023年2月28日,被告人王*在吉林省农安县被抓获。案发后,王*主动赔偿电信诈骗被害人马某某损失,取得谅解,并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犯罪前科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谅解书;大庆市××局...(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