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诉被告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5日立案。
中国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623782.11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并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未还。
被告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常住地址为重庆市大足区,故申请将案件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