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露********与被告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鑫露********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机械购销合同,即被告向原告购买烫光机一台,总计款为人民币17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首付30%即5.1万元,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交付机器,并调试完成后,被告又付了10万元,余下的作为质保金1.9万元,在一年质保期届满时,被告拒绝支付余款。2021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