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佣金收入27034.68元,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上诉人的银行流水,上诉人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为5019.42元。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误工费计算错误。三、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不存在护理费,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受伤后,由上诉人丈夫照顾。上诉人丈夫白天照顾上诉人,晚上加班干活,反而没有护理费,实属不公。上诉人应有护理费15750元(建筑行业...(本文书还有4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