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赵**、张**、张**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2906.64元、住院伙食补助17100元、营养费15600元、误工费38528.39元、护理费23495.4元、残疾赔偿金122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辅助器具费800元,合计357276.43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赵**驾驶蒙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津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赤凌公路**号km+100m路段右转弯驶入道路时,与被告张**沿赤凌公路由南向北驾驶的蒙d×××××号小型轿车(载着原告)相*,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张**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本文书还有4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