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同粲********以被申请人上海顺景********(以下简称顺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顺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通知了顺景公司。
本院查明:顺景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成立,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万元,公司股东为刘**(持股50%)、王**(持股50%)。
2023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22)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一、被告上海顺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同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91,896.7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91,896.73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上海顺景******...(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